文章摘要:据报道,香港国泰航空有限公司(简称国泰航空)及空中服务员就假期补薪的上诉案6日有裁决,高等法院判国泰航空胜诉,4项津贴包括飞行津贴、地勤当值津贴、免税品销售佣金及外站津贴,均不应计算入工资的一部分。高... |
据报道,香港国泰航空有限公司(简称国泰航空)及空中服务员就假期补薪的上诉案6日有裁决,高等法院判国泰航空胜诉,4项津贴包括飞行津贴、地勤当值津贴、免税品销售佣金及外站津贴,均不应计算入工资的一部分。高院判辞指出,空中或地勤服务员,必须有值勤才能够获得津贴,而空中服务员销售免税品的佣金也无保证,她们休假期间也不会用到外站津贴,因此不同意将这些计入假期补薪。据估计,有关判决会影响逾4千名空中服务员,涉及逾4亿元的补偿。
劳资审裁处年初裁定,国泰空中服务员的飞行津贴、地勤津贴及免税品销售佣金,应计算为工资一部分,但就不包括外站津贴。国泰航空及空中服务员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逐日累算变逐日计算法理错误
3名申索人包括国泰空中服务员工会副主席关笑华、空姐胡绮薇及何洁雯,向国泰航空公司追讨过去6年的假期薪酬差额,涉款共28万元。高院法官石仲廉昨颁令国泰一方就飞行津贴、地勤津贴及免税品销售佣金提出的上诉得直,空姐一方就外站津贴的上诉驳回,即假日薪酬只需按空姐的底薪计算,毋须纳入津贴。
原审劳资审裁官认为计算飞行津贴、地勤津贴及免税品销售佣金3项津贴时毫无困难,故将3者纳入工资,但法官于判辞中批评,审裁官将工资逐日累算(daily accrual)的概念省略成逐日计算(daily calculability),乃法理上出错。
根据适用此案的《雇佣条例》2007年修订前的版本,第41条列明假日薪酬须为一笔相等于该雇员在整个工作日本应赚取的工资的款项。飞行津贴是由汇报飞行任务至引擎关掉一刻逐分钟计算,至于地勤津贴则以空姐在地面准备飞行的时间计算;法官同意国泰资方所指,空姐在上述时段固然可获发飞行津贴或地勤津贴,但在整个工作日中,她们也会在其他断断续续的时段因为负责其他工作而不获发津贴。法官认为,部分工作日完全不合资格取得此2类津贴,由于飞行津贴及地勤津贴并非逐日累算,假若将之计入假日薪酬实在不合逻辑。
法官又指,免税品销售佣金是按件计算,空姐有可能会被编排到没有免税品出售的航班,因此这津贴也不是逐日累算。
空姐外站津贴上诉维持原判
至于补偿空姐在外地膳食等开支的外站津贴,审裁官早前裁定不纳入工资,空姐提出上诉,法官昨维持原判,指任何人客观合理也明白空姐休假时不会在外站吃饭、洗衣、乘的士,因此计算假日薪酬时不应纳入外站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