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英航)反垄断案例对我国航空公司以及政府监管部门都有很多地方值得借鉴。
就我国航空公司来说,首先,必须认识到违法的代价。航空公司作为企业,利润最大化是其最终目标,而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往往会不惜采用一切可能的手段,这时就必须认识到有些手段是违法的,因而不能为了一时之利而采用。英航不仅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了高昂的资金代价,有关的具体涉案人员还将面临牢狱之灾。其次,要完善内部监督和审计机制。根据英航方面的说辞,此次的反垄断案非公司计划行为,而是公司部分个人的行为。如果真是部分个人的行为,则英航内部的监督和审计机制就存在问题。因此,我国航空公司如何完善内部的监督和审计机制,杜绝违法行为就相当重要。国外一些航空公司往往设置了一个级别相当高的遵从性委员会来对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第三,航空公司要认识到航空运输市场充分竞争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基本保障。国内航空公司往往以做大做强为借口寻求政府强制性禁入垄断,并以欧美国家航空运输市场的寡头特征为佐证。其实这是颠倒了因果关系。欧美多数国家航空运输市场的寡头特征是放松管制后,在市场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形成的,而不是通过产业政策保护的结果。因此,这些国家或者区域内航空运输市场的进出是自由的,不存在不必要的障碍。为了保证行业不断提高效率,以便在国际竞争中取得先机,这些国家或者一体化组织都实施比较严格的竞争政策,维护航空运输市场的竞争。
对政府监管部门来说,第一,维护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保证消费者权益是其基本职责。在2002年国务院批复的民航体制改革方案中对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做了规定,其中就包括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尽管我们现在的目标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但在这个过程中,反垄断和维护竞争是必须加强的。因为只有这样,放松经济性监管后的市场才会是有活力的,消费者才不会受到航空公司的盘剥,也才能享受经济发展的利益。消费者利益不受到损害,是政府监管部门在反垄断时首先必须考虑的标志性问题。
第二,正确认识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过去确实存在一种错误的传统观念,认为反垄断就是反对和禁止一切垄断。其实市场经济中出现垄断并不可怕,航空运输业也是如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垄断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取得垄断地位的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性的市场地位可以靠市场竞争、创新或进入成本壁垒(沉没成本)取得,也可以依靠政府的强制性禁入管制或缔结垄断协议形成的。对于前三者形成的垄断,是有效率的,也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包括航空公司在内的企业如果通过市场竞争、创新或者沉没成本取得一定垄断地位,只要不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法律就应该允许。英航、汉莎等航空公司在本国的确都有一定的垄断地位,但只要它们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比如掠夺性定价,就必定会受到处罚。
第三,正确处理好产业政策和反垄断之间的关系。前面已经提到,通过多年的实践经验证明,以加强特定公司实力为目的的有选择的干预性产业政策,更可能导致对资源的低效率使用和国内行业领头羊生产效率的低下。因此,不能以实施产业政策为借口而削弱反垄断法律的执行力度。有时很多倾向性干预政策,往往是在美丽的谎言下,掩盖了某些企业的寻租行为,甚至是以根本不存在的公共利益名义对消费者进行实实在在的盘剥。
第四,建立和完善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反垄断政策和体制。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仍然没有生效,而针对航空运输领域特定的反垄断政策不完善或者仍然处于制定过程中,政府监管部门在履行其职能时缺少了可以运用的法律依据。因而,当务之急是建立和完善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反垄断政策和体制。反垄断政策和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内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也有利于保护我国航空公司免受外国航空公司的不公平竞争。在英航案例中,美国司法部对英航的处罚就是在履行对本国航空公司的保护。(本文作者系中国民航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贸易系系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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