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姜某从国航辞职后应聘到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后因擅自离职而遭到了奥凯航空有限公司高达236万余元的索赔。近日,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航空公司:飞行员下落不明 据奥凯航空有限公司起诉称,2004年9月,姜某向公司提供了与他原单位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后被公司聘用。为使他尽快参加生产运行,公司对他进行了初始培训或恢复训练,为此支付了大量的培训费,同时公司还为他提供了优厚的福利待遇。 2005年7月,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姜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签。2005年10月,姜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不知去向。虽经公司律师多方查找,至今仍下落不明。尽管如此,公司依然按月向姜某账户上发放工资,直至姜某自行到银行对公司所发工资银行卡进行销户。 2006年8月20日,公司向姜某居住所在地公证送达《通知》一份,要求他在2006年8月31日前到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及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但他至今没有答复。2006年10月,公司提起仲裁申诉,要求姜某给付公司培训费及补偿费等共200余万元。 去年12月21日,经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姜某需给付公司培训费及补偿费80余万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姜某与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同时向公司返还培训费23万余元、补偿费210万元以及借支款等其他费用等共计236万余元。飞行员:辞职是因公司拒签劳动合同 姜某则称,因公司一直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才离职,他已于2005年11月25日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公司也予以签收。对于210万元的补偿费,姜某还当庭提出了反诉,要求这笔钱应当由公司支付给他本人。 姜某表示,《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万至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以及“航空公司招用在职飞行人员,应积极主动地与飞行员所在航空公司进行协商,并视情支付其为培养飞行员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以飞行人员初始培养费70万元为基数,从飞行员参加工作开始,综合考虑后续培养费用。” 据此姜某说,他到奥凯航空有限公司时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非他们从原单位招收录用。此外,他到奥凯航空有限公司时就已是一名成熟的飞行员,公司也未对他进行初始培养。公司为他支付的培训费已经列为单独的诉讼请求,而公司主张的210万元补偿款是他们并没有支付过的费用,他应该是该笔费用的唯一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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