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内地航空运输业允许外资和民资进入后,民航总局又对港澳企业放开了机票销售市场。 昨日,民航总局公布《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香港、澳门的航空销售代理企业将可以在内地独资开展业务。国家将允许符合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定义的香港、澳门航空销售代理企业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与内地企业相同。 一位机票代理企业负责人介绍,按照以前外商投资中国民航业的有关规定,外资企业是不能在内地设立独资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然而香港和澳门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其地位比较特殊,由于CEP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缘故,民航总局出台上述政策其实是把内地机票分销市场的门槛降低,为更多的港澳票代企业进军内地市场创造了条件。 我国民航业近年来正在不断加快开放步伐。2002年,《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出台,在中方控股的情况下允许外资投资航空公司、机场等行业;2005年8月,民航总局出台《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从而令航空运输领域也向民资敞开了大门。 不过中国航协有关专家表示,目前除港澳地区以外的外资尚无法独资经营航空票代企业。据其介绍,我国政府在加入WTO时,对航空器的维修服务、计算机订座系统(CRS)服务以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明确规定了外商准入的条件,但是对销售代理业的外资准入问题并没有作出任何承诺。 另外,民航总局在《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中,并没有对外商投资销售代理业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在民航总局没有出台明确规定之前,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从事销售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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