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昨(十九日)日发布行政命令,将过往多条训令涉及直接过境乘客、过境乘客作清晰界定,与国际接轨,有关修改主要是清晰内部操作内容,并不影响机场收入及收费等问题。 第二六/二○○六号行政命令指出,经六月十五日第一五二/九八/M号训令及第三六/二○○四/号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一日第二八二/九六/M号训令的第十条及第十四条修改,清晰界定直接过境乘客和过境乘客定义,与国际有关表述接轨。 直接过境乘客,即在机场临时停留,并乘搭相同航班编号的同一航空器或另一航空器继续旅程的乘客;过境乘客,即乘搭指定航班编号的航空器抵达机场,未办理边境手续便乘搭不同航班编号的同一航空器或另一航空器离开的乘客,以及在抵达澳门国际机场后四十八小时内继续航空旅程的已办理或未办理边境手续的乘客,均可获减收乘客服务费(具体收费已在有关行政命令中订明,所有收费未有作更改)。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内部操作的内容,乘客和航空公司支付的服务费与以往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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