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央行近日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正在从事支付清算组织绝对是个利好消息,使其在制定规划,运营管理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办法中没有对虚拟帐户做出具体的监管规定,但从事虚拟帐户性质服务的电子... |
央行近日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正在从事支付清算组织绝对是个利好消息,使其在制定规划,运营管理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办法中没有对虚拟帐户做出具体的监管规定,但从事虚拟帐户性质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对此应有高度重视。
所谓虚拟帐户就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了客户支付方便,而为其开通的具有充值、支付、提现的交易平台内账户,帐户特点:一是与客户银行帐户绑定,货币自由转移。二是所谓虚拟,即账户内资金为数字,由系统来决定增加或减少,即系统获得客户充值信息,在对应的虚拟账户上增加等额的数字。三是账户内的资金与绑定的银行账户对应,并受银行帐户资金的数量的限制。在支付便捷动力的驱使下,相当多的电子商务平台为客户开设了虚拟帐户,虚拟货币也应运而生,腾讯的Q币,新浪U币,快捷航空POPO币,盛大元宝以及部分网络游戏的冲值点卡,或者在线游戏的金币等大行其道。
在以网络为主的交易场所,虚拟帐户的设置的确极大方便了买卖双方对资金的管理和支付,显示出电子支付的强大魅力,但虚拟帐户是建立在客户银行真实帐户的基础之上,客户通过银行账户向虚拟帐户充值,用以满足自身交易的需要,使本无具备收存货币职能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一定的时期沉淀了数量可观的货币资金,完全超出了交易平台本身服务权限,为货币宏观调控和监管带来麻烦,甚至由道德风险引发的社会动荡。在央行出台《办法》中虽没有涉及到沉淀资金问题监管的相关条款,但在《办法》第三条中,有这样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所以我们认为,具备会员帐户充值、平台子帐户结算等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都在《办法》监管之列,其中包括网络游戏平台、钢铁电子盘、视频网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