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10月9日表示,经批准,机场建设费将续征至2010年年底。这意味着,即使按照每年1.6亿人次计算,乘坐飞机的民航乘客在2010年前,需要额外缴付至少300亿的机场建设费。 始征于1992年的机场建设费,被2002年财政部下发的文件要求,应于2005年年底停止收取。然而随后,机场建设费被延至2006年年底;而如今,又是在没有向公众说清楚为什么要续征的情况下,再次被顺延4年。而我们发现,在机场建设费到期、续征、再到期、再续征的循环中,处于缴费“主体”的乘客似乎并无任何发言权。然而,从《价格法》的原则规定看,机场建设费是一项关系乘客切身利益的收费,那么,机场建设费是不是应该续征,应该从程序正义的角度依法召开听证会来决定,不能由相关部门说了算。 作为公共交通运营的机场,大部分是由国家财政支出建设的,而国家财政来自税收,也就是说每个纳税人都对机场建设做出了贡献,再另行向纳税人收取机场建设费,无异于是向纳税人重复征税,如此,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同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企业都应该为自己的经营行为承担成本。而用户只为消费“埋单”,不负责生产经营过程的费用,这样才比较合理。 乘客买了机票乘飞机理所当然从机场出发,因为机场建设是你航空公司运营的前提、成本,就像我们坐地铁、坐公交,就没交过地铁建设费或公交站台费,因为票价里面已经全包含了。那么,乘飞机凭什么收取机场建设费?至于说存在建设机场资金不足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发债券、银行贷款、发行股票等融资方式来实现,而向乘客收取机场建设费,等于政府把应由航空公司担负的投资朝乘客身上转嫁,这显然有悖市场经济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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