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日前,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旅游局联合起草的《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8版)》(意见征询稿)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其中规定,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出现准星级、相当于星级等... |
日前,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旅游局联合起草的《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8版)》(意见征询稿)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其中规定,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出现准星级、相当于星级等模糊用语。
我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实行星级制,分为五个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旅游饭店的档次越高。同时,还设立预备星级制(开业不足1年的饭店可以申请预备星级,有效期一年),其等级与星级相同。所有饭店星级(含预备星级)均由全国星评机构和省区市星评机构进行评定。
根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所谓准星级根本不存在,用准、同标准、相当于等字眼来表述酒店星级,是违反规定的行为。有业内人士指出,个别旅行社在向游客宣传旅游线路时,将住宿标准宣传为准星级,实际上是对游客的误导和对住宿标准的故意模糊。
据了解,辽宁省工商局就曾经将旅游合同中的本次团游入住准星级宾馆列为霸王条款,并进行了整治,山东省烟台市旅游部门也曾处罚过一批冒牌的星级饭店,江西省也曾经规定旅行社不得向游客推荐准星级。
上海此次征询意见的新版合同示范文本还特别明确: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游客进行索赔,若游客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应由旅行社先行赔付。新合同的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写明: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甲方凭有效凭证可通过乙方向原购物点索赔。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进行索赔,若甲方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应由乙方先行赔付。这里的甲方指旅游者或旅游团体,乙方指旅行社。
不过,这份合同示范文本为推荐性而非强制,沪上一些主要旅行社已表示愿意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