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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债权人会议或再推迟

  • 2009-07-14
  • 来源:快捷航空
  • 点击量:10
文章摘要:记者昨日从中航油方面证实,法院迄今依然没有对债权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进行通知,而根据破产法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的规定,原定7月3日召开的东星债权人...

  记者昨日从中航油方面证实,法院迄今依然没有对债权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进行通知,而根据破产法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的规定,原定7月3日召开的东星债权人大会须在7月15日前召开。

  与此同时,东星航空的债权人依然没有放弃重整希望。目前,东星航空的全体债权人之中,民航系统的机场、油料公司等各家国有债权人悉数倾向重整东星航空,该部分债权人所持债权总额高达5.2亿元。

  中航油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介绍称,中航油已经和新郑机场、白云机场等国有债权人单位进行了实质性接触,大家要求重整的态度都非常明确而坚定,并表示在进入重整程序后,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同意并经过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做出合理让步和提供东星航空重新起飞所需要的相关资源。

  此外,中航油旗下的另三家东星航空债权人南京空港油料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承远航空油料有限公司已于上周陆续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武汉中院尚未对是否受理该重整申请做出裁定。

  中航油及上海宇界目前均未披露详细的重整方案。在7月4日由尹正友牵头组织的研讨会上,包括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和《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在内的我国破产法领域专家王卫国、李永军、王欣新均表示,破产法没有要求债权人申请重整时需要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方案。只要不存在明显不可能重整的情形,法院就应当受理当事人的重整申请。

  在武汉中院驳回中航油对东星航空的重整申请后,中航油已于6月23日向湖北高院提出上诉,目前该案仍在二审进行中。尹正友表示,作为东星航空的最大债权人,中航油出于避免和减少国有资产损失的考虑,要求重整东星航空的决心坚定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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