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继中航油向湖北高院提出上诉之后,记者昨日获悉,7月1日,中航油委托律师又向湖北高院递交了《关于对东星航空申请破产重整的补充说明》,中航油将与其他债权人以及战略投资者一道,及时注资东星航空,用于清偿债权... |
继中航油向湖北高院提出上诉之后,记者昨日获悉,7月1日,中航油委托律师又向湖北高院递交了《关于对东星航空申请破产重整的补充说明》,中航油将与其他债权人以及战略投资者一道,及时注资东星航空,用于清偿债权和东星航空重新运营。
6月23日,就武汉市中院裁定不予受理中航油对东星航空进行重整的申请,中航油委托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尹正友、罗琼律师提出了上诉。
7月1日,在上述上诉基础上,律师罗琼飞赴武汉向湖北省高院递交了《关于对东星航空申请破产重整的补充说明》,该补充说明中指出,作为此次重整的倡导方,中航油将与其他债权人以及战略投资者一道,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并获得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的规定,及时注入东星航空再生所需的巨额资金,用于清偿债权和东星航空重新运营。
据该律师事务所发来的文稿称,在推动重整方面,对于表决同意本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包括提供资金支持的银行、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提供飞机、发动机的租赁公司等,在重整成功后东星航空的经营中,同等条件下,重整后的东星航空将优先与其合作。
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主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认为,东星航空的重整明显有利于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进而有利于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导王欣新认为,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注重做好当事人的释明和协调工作,在可能的条件下,尽可能地通过合理适用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使得陷入困境的债务人企业获得新生。
此前不久,上海宇界公司拟作为战略投资者,插足东星航空破产重整。6月30日,东星航空在京发表声明,反对破产清算,并表示将全力支持上海宇界以及其他有意向的投资者参与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