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2009年2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李培英案一审宣判,认定李培英犯受贿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李... |
2009年2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李培英案一审宣判,认定李培英犯受贿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李培英不服判决,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7月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即死刑立即执行。
李培英出生于1950年10月8日,河北省广平县人,曾历任民航北京管理局处长、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副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还担任过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并于2003年底出任首都机场集团总经理,2007年1月任首都机场集团董事长,2007年6月被免职。
2007年3月间,国家审计署在日常审计中发现李培英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报给相关部门领导批示后,由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查处。
3月至5月间,有关部门开始对李培英进行调查;6月初,李培英即被双规,并被免去首都机场集团董事长职务。
2008年2月4日李培英被正式逮捕。该案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济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两次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两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2009年2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培英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李培英的犯罪事实为:1995年1月至2003年11月间,李培英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在资金拆借、银行贷款担保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款项共计折合人民币2661万余元。
2000年至2003年,李培英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三次私自从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有关单位的理财资金中,转出人民币共计8250万元,由其个人控制使用,后李培英将该款作平账处理。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培英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情节,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贪污赃款已全部退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两罪并罚,遂依法作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因贪污、受贿被处以死刑的并不多见。
李培英在一审判决后即提交了上诉书。然而,上诉并没有改变李培英被处以死刑的命运。
死刑复核很难改变结果
某法律界人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即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刑判决,当发现确有错误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
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李培英案毫无疑问会提交最高人员法院进行死刑复核。那么,复核有没有可能改变二审判决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或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员法院改变原审法院判决结果的情形包括: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3.原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培英一案,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则会对死刑判决予以核准。某司法界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经历了两审审判,案情应该是很清楚的了。实践经验来看,不被核准的情况非常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