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民航总局、国家发改委尚未公开下达有关继续征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但海南航空已经给机票代理人发布了销售通知,表示将继续征收燃油附加费。 而截至记者发稿时,国家发改委和民航总局的官方网站上都没有公开表示延长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时限。悬疑未决的征收时限问题已经让航空公司无法等待,而已经开始自作主张。海南航空继续征收 此前机票代理商传出的消息称,对燃油附加费的时间限制已经悄然取消。 消费者购买今年10月10日以后的机票,是否仍要按照“800公里以上的航段为60元,800公里以下航段为30元”的标准缴纳燃油附加费,一时成为悬疑。 海航近日给各机票代理人的通知则称,“因公司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期限将于2006年10月10日(航班日期)到期,而目前已有旅客要求购买公司10月11日以后航班的客票。为使在民航总局尚未下发新的文件之前,公司10月11日以后国内航线的燃油附加费得以正常征收。”按照海航下发的通知,8月18日(含)前已销售的航班日期在2006年10月11日后没有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客票(含OPEN票),不再补征燃油附加费。 而此前在8月8日国航A股IPO的路演上,国航总裁马须伦为了能够争取散户和机构的信任,一连三次表示,“在目前高油价的背景下,燃油附加费将在今年10月份到期后继续征收,并且预计征收标准会进一步提高。”在7月27日第六届珠海航展新闻发布会上,民航总局副局长高宏峰肯定地表示,国内航空燃油附加费将再度上调。 然而时至今日,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新闻处的说法仍旧是,尚未得到这一消息,暂无法证实其可靠性。民航总局成为决定燃油费的核心?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秘书长魏振中向记者描述了燃油附加费的申报过程,即国内航空公司向运输协会提交了相关申请,运输协会在申请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将航空公司的申请完善成为一份文件,上报给民航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而最终的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则是由国家发改委方面出台的。 然而记者发现,本身不具备相关决策权力的民航总局却成为燃油附加费征收与否的核心角色。 早在去年11月下旬,燃油附加费第一时段(2005年8月1日复征,原定于同年12月31日结束)即将结束时,机票销售终端上便出现了一则名为《接民航总局关于暂取消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费截止日期的通知》。 通知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47号),自8月1日起恢复对国内航线旅客运输收取燃油附加费,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考虑目前各航空公司已开始销售2006年度机票,经研究,在计算机订座系统中暂取消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费截止日期,待燃油附加费新政策出台后,再做调整。”民航总局的这份文件要求机票代理人在销售超出燃油附加费征收时段的机票时,仍要按照原定标准收取附加费。但当时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运价处一位负责人则表示,没有任何有关续收2006年燃油附加费的政策,至于民航总局的那份《通知》,该负责人表示自己也是第一次听说。 而在随后民航总局方面正式下达关于延长征收燃油附加费的文件(征收时段从2005年的12月31日,延长至今年3月31日)的当天,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上仍旧没有披露有关延长燃油附加费征收时间的任何消息。 再之后,就是国家发改委仍然三缄其口的时候,民航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高宏峰已经斩钉截铁地宣布,燃油附加费征收时限仍要延长,且征收额度会再度上调。市场缺乏联动机制 业内资深人士表示,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在于,目前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的调整是一个典型的行政行为,即从征收与否、标准制定及调整、政策的出台、市场的监督都由政府完成。因此,受到行政指令自身特性的影响,燃油附加费标准的制定出台,也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仅国家发改委与燃油附加费相关的就有规划司、交运司、价格司等5部门,民航总局还有规划发展财务司等部门负责执行,因此在信息传递上势必会有所滞后。 而在另一方面,航空公司会通过各种手段将自己的需求“上达天庭”,干预政策的最终出台;而民航总局作为行业领导部门,无论是出于维护航空公司利益考虑,还是从接受上级政策方面考虑,都需要提前采取开放式的政策。 然而在这样繁琐的行政流程下,燃油附加费对航空公司的收益影响也就微乎其微了。 中信建投分析师李磊分析指出,国内航空运输以每年7-10月为运输旺季、11月为平季、12月为淡季,因此尽管燃油附加费有可能在10月中旬开始上调,但由于旅客流量的减少,因此不能从根本上缓解航空公司的成本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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