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原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之旅”)董事长郑烘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原广之旅董事吴植辉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单位行... |
原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之旅”)董事长郑烘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原广之旅董事吴植辉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原广之旅董事、财务总监杨筱萍犯挪用资金、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二审3月31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广东高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处上诉人郑烘有期徒刑十六年、上诉人杨筱萍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判决;认定上诉人吴植辉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认定上诉人吴植辉犯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单位行贿罪,撤销一审对上诉人吴植辉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的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2011年12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烘因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澳大利亚籍被告人吴植辉犯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杨筱萍犯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广东高院于2012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通过官方微博“法耀岭南”对庭审进行了直播。当日的庭审持续时间超过了10小时。
以合法形式掩盖权钱交易构成受贿
上诉人郑烘提出,其收受广东易网通投资公司以董事薪酬名义支付的145万余元人民币,是其履行执行董事职责获得的合法薪酬收入;一审判决所认定的21.8万元受贿金额,能明确为受贿款的,仅有韩某所送10万元,其余的大部分款项是在传统节日期间或是生病期间所送,是风俗上的礼尚往来,不属受贿。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吴植辉为收购广之旅公司员工股,多次向郑烘承诺:在其成为广之旅公司绝对控股股东后,继续由郑烘管理广之旅公司,安排郑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领取不菲的上市公司董事年薪。郑烘为了获取吴植辉所承诺的利益,利用职务便利,积极为广州易网通投资公司收购广之旅公司员工股提供帮助。
二审法院认为,郑烘利用职务便利为广州易网通投资公司违反广之旅公司章程规定收购员工股等提供帮助,并取得吴植辉事前承诺的利益。尽管郑烘收取涉案的款项时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以公开签约、按合同约定的董事年薪支付并进行账务记录及公开披露、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合法形式收受该款项,但这些形式并不能掩盖郑烘利用职务上便利与吴植辉进行权钱交易的非法本质。广东易网通公司通过由上诉人吴植辉向郑烘事前承诺及事后贿送财物的手段,取得广之旅公司股份,吴植辉作为广东易网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此外,郑烘在2007年9月之前是国家工作人员,之后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担任广之旅公司董事长、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林某、蔡某、何某、韩某、李某承接工程及旅行社业务、保持特许经营资格、开展工作提供了帮助,从而收受林某等人多次贿送的现金及家具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三上诉人构成挪用资金罪共犯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因广州易网通投资公司急需资金办理增资验资手续、提供银行贷款信用保证、资金周转等,吴植辉决定向广之旅公司借款,并与郑烘等人商定,在不经过董事会讨论、决定的情况下,先后由郑烘等人利用担任广之旅公司董事长、主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签批同意将广之旅公司的资金出借给广州易网通投资公司,具体借款手续由杨筱萍与广之旅公司的财务人员办理。郑烘等人擅自决定以借款形式将广之旅公司的款项支付给广州易网通投资公司5次共8300万元人民币。
二审法院认为,郑烘等利用担任广之旅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未经董事会讨论决定,采用以约定利息和没有具体落实的“担保”借款协议的形式,将广之旅公司的资金“出借”给广州易网通投资公司,这些形式并不能掩盖郑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广之旅公司资金的非法本质。本案中,郑烘作为广之旅的董事长,直接审批挪用的款项,是挪用人;杨筱萍作为广之旅的董事、财务总监,具体经手挪用,或与广之旅财务负责人办理借款手续;吴植辉虽不具体经手相关款项,但郑烘、杨筱萍听命于其,三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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